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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31日已在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的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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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的滙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 第82條訂出打擊洗錢條例於2012年4月1日實施前關於經營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業務的過渡性條文。 如在緊接打擊洗錢條例實施前,任何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的姓名或名稱巳登記在根據修訂前的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4B(2)條備存的紀錄冊,該人被視作已獲批給牌照經營金錢服務—

  • (a)直至2012年5月30日,即自生效日期起計的60日期間屆滿;或
  • (b)如該貨幣兌換商或匯款代理人已於屆滿日期前申請牌照,直至—
    • (i)該申請的牌照獲批給;
    • (ii)海關關長拒絕批給牌照的決定生效;或
    • (iii)該申請被撤回;
      以較早者為準。

根據修訂前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4B(2)條備存的紀錄冊

關長對於本紀錄冊內的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的表現或信用可靠程度,一概不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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