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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31日已在联合财富情报组登记的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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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联合财富情报组登记的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

香港法例第615章<一个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AllChinDoc*612*100*612#612"class="app-target-blank">《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擊洗錢條例)第82條訂出打擊洗錢條例於2012年4月1日實施前關於經營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業務的過渡性條文。 如在紧接打击洗钱条例实施前,任何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的姓名或名称巳登记在根据修订前的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4B(2)条备存的纪录册,该人被视作已获批给牌照经营金钱服务—

  • (a)直至2012年5月30日,即自生效日期起计的60日期间届满;或
  • (b)如该货币兑换商或汇款代理人已于届满日期前申请牌照,直至—
    • (i)该申请的牌照获批给;
    • (ii)海关关长拒绝批给牌照的决定生效;或
    • (iii)该申请被撤回;
      以较早者为准。

根据修订前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4B(2)条备存的纪录册

关长对于本纪录册内的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的表现或信用可靠程度,一概不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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