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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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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常见问题
识别和核实客户身分-自然人
问.1
非香港居民
甚么文件会被视为“可靠及独立”,以供核实非香港居民的自然人客户的身分数据?
答.1
为核实非香港居民的身分,下文列举被视为属可靠及独立的文件的例子:
(a) 有效旅游证件;
(b) 附有有关个人照片的有效国民(即由政府或国家签发)身分证;或
(c) 有效国家驾驶执照(由主管的国家或政府机构签发),执照上有全部所需的识别身分资料及照片以证明申请人的身分。
(主要参考数据: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金钱服务经营者适用)》(“《打击洗钱指引》”)第4.3.3段及附录A第2段)
问.2
可接纳的旅游证件
就第4.3.3段而言,甚么是可接纳的“旅游证件”?
答.2
以下文件为可作身分核实用途的旅游证件的例子:
(a) 护照;
(b) 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c) 海员身分证明文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58年海员身分证件公约》签发);
(d) 内地居民的台湾旅游许可证;
(e) 由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澳门居民旅游证;
(f)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
(g) 往来港澳通行证。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3段及附录A第3段)
问.3
保存旅游证件的复本
应将哪部分的“旅游证件”存档?
答.3
为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指引》的备存纪录规定,金钱服务经营者应保存一份在旅游证件内载有持证人照片及个人资料的“个人资料页”的复本。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3段)
问.4
自然人客户更改姓名
如自然人客户的姓名已更改,金钱服务经营者应采取甚么措施?
答.4
如自然人客户更改姓名,金钱服务经营者应按《打撃洗钱指引》第4.3.3段所载根据可靠及独立来源提供的文件、数据或数据,核实该新姓名。为减低假冒风险,金钱服务经营者应利用现有纪录核对新身分证明文件上的其他数据(如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证号码)。如有疑问,金钱服务经营者可索取与更改姓名有关的适用文件复本(如结婚证书、改名契)。
为免生疑问,如客户的姓名于建立业务关系前已作更改,则只须识别和核实现时的姓名。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2段)
识别和核实客户身分—法人、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
问.5
主要营业地点
甚么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点”?
答.5
“主要营业地点”指法人营运主要所在地或其主要活动的地点。主要营业地点可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相同或不同。

法人视乎其业务性质,可能在不同性质的各种地点或场所营运。如法人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不符合金钱服务经营者对法人的业务性质或客户状况的了解,金钱服务经营者应致力找出获提供该地址的理据。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6段)
问.6
注册办事处地址
若“注册办事处地址”的数据报括在一份金钱服务经营者取得(或被提供)、由可靠及独立来源提供的文件内,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另行要求客户提供该等数据?
答.6
第4.3.6(c)段规定,金钱服务经营者须取得法人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当法人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包括在一份金钱服务经营者取得(或被提供)作核实法人身分之用、由可靠及独立来源提供的文件内(例如职权证明书),金钱服务经营者可接纳该文件为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证据,除非金钱服务经营者知悉该地址不能反映现况。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6段)
问.7
合伙详情
核实合伙的身分需取得甚么文件?
答.7
要核实合伙的身分,可参考注册记录、合伙协议或契约(如客户/情况并非被视为会造成高度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摘录或删节本亦可接纳)。然而,即使已取得注册记录,可能仍需额外文件,才能了解规管和约束该合伙的权力,因为注册记录本身或未有涵盖有关内容。
如该客户(即合伙)为众所周知、有信誉的组织,并在业内历史悠久,而且有大量有关该客户、其合伙人及控制人的公开数据,则确认该客户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或行业界别成员身分,可能已足以核实该客户的身分。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7及4.3.8段)
问.8
拥有权架构表
就法人实体客户而言,是否必须取得和核实其拥有权架构表?
答.8
金钱服务经营者有责任了解本身客户的拥有权及控制权结构。虽然向客户索取拥有权架构表是最方便的了解方法,但并无强制规定要索取。
金钱服务经营者决定应否索取拥有权架构表时,应顾及客户的风险状况、拥有权或控制权结构的复杂程度。
虽然金钱服务经营者需要识别任何中介层,但不必把核实拥有权结构内中介层公司的细节列作例行事项。需要核实与否将取决于金钱服务经营者对结构的整体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及在该情况下所得资料是否足以让金钱服务经营者判断已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实益拥有人。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4.14段)
实益拥有人
问.9
董事或实益拥有人为开户目的而现身
是否有规定由法人的董事及实益拥有人与金钱服务经营者建立业务关系及须于开户时在场?
答.9
一般而言,公司账户是由获授权代表法人行事以与金钱服务经营者建立业务关系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开立。《打击洗钱指引》并没有强制规定有关自然人为客户的董事或实益拥有人,只要该自然人已妥善地获授权代表客户行事以与金钱服务经营者建立业务关系。在这方面的基本规定是,金钱服务经营者须识别及核实该自然人的身分,及取得授权书以核实该自然人已获该客户授权与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建立业务关系。
若在上述情况下的业务关系透过面对面的方式建立,至少一名获授权建立业务关系的自然人应于开户时现身。
为免生疑问,若在上述情况下的业务关系透过非面对面的方式建立(即有关代表法人客户行事以建立业务关系的自然人没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在场),金钱服务经营者应根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10.5段减低任何增加的风险,例如采取第4.10.1段所述的额外尽职审查措施或应用《打击洗钱指引》第4.3.1及4.10.2段所述,获关长认可并属可靠及独立来源的数码识别系统。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1、4.10.1、4.10.2及4.10.5段)
实益拥有人的定义
问.10
甚么人应被视为 “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答.10
以下例子阐述基于自然人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而被视为实益拥有人:
(a) 某自然人透过与若干人等的私人关连对法人施加控制,而有关人等因拥有25%以上股份或投票权而成为实益拥有人。
(b) 某自然人透过参与法团融资,或由于密切及亲密家庭关系、历史或合约联繋,或因某公司违反特定支付约定,而在没有拥有权下对法团施加控制。此外,有关控制即使从未被实际行使,例如使用、享受或得益于法人拥有的资产,亦可被推定存在。
当在客户尽职审查过程中,所得数据并没有显示有人能对该客户行使最终控制权,则无要求积极地识别该人。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4.6段)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
问.11
识别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
甚么人应被视为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
答.11
某人可利用金钱服务经营者与另一人(自然人或法人)或法律安排建立的业务关系进行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资活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第10项建议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及核实任何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身分,而《打击洗钱条例》亦采纳相同要求。

特别组织建议或《打击洗钱条例》均没有界定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涵盖范围。《打击洗钱指引》解释,要判断某人是否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应依据该人所担任角色及其获授权进行活动的性质,以及此等角色及活动所涉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金钱服务经营者应采取框架程序,协助其雇员评估每个客户类别中通常被视为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个人。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关方法及理据应在不同部门及客户类别之间保持一致。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5.1段)
问.12
签署人清单
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识别及核实所有获授权签署人的身分?
答.12
仅当获授权签署人为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时,才需要进行识别及核实。金钱服务经营者可采用其他合理措施(即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相称的适当措施),而不必就每名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根据其身分证明文件、数据或数据核实身分。例如,倘业务关系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被评为属于低,金钱服务经营者可根据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清单核实其身分,而该清单上的人之身分及行事权力已由客户内部的部门或个人核实,而负责核实者须给独立于身分被核实的人(例如合规、审计或人力资源部)。

为免生疑问,如《打击洗钱指引》第4.5.3段所指,金钱服务经营者最低限度应收集以下识别资料以识别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属自然人:
(a) 全名;
(b) 出生日期;
(c) 国籍;及
(d) 独特识别号码及文件的类别。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属法人:
(a) 全名;
(b) 注册、成立或登记的日期;
(c) 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地点(包括注册办事处地址);
(d) 独特识别号码及文件的类别;及
(e) 主要营业地点(如与注册办事处地址不同)。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5.3段)
文件、数据或数据的可靠性
问.13
电子文件
金钱服务经营者应采取甚么措施来确保以电子形式出示的识别文件可靠?
答.13
《打击洗钱指引》接受部分常用的识别文件正本可以电子形式出示。金钱服务经营者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电子文件可靠。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将视乎有关识别文件的类别而定。

例如,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正本可以电子形式出示。在接纳电子公司注册证书的印刷本时,金钱服务经营者可核对其他识别文件或数据(例如公司注册纪录),以确保有关印刷本可靠。

为免生疑问,如金钱服务经营者自行从可靠的来源(例如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网页)下载个别文件(而非收取该文件的印刷本),金钱服务经营者无须进行核对。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16段)
问.14
以外语书写的文件
是否需由专业第三方(例如律师)进行翻译?
答.14
第4.3.17段规定金钱服务经营者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令本身有合理理由信纳该以外语书写的文件可为有关客户的身分提供证据。现时并无规定翻译须由专业第三方(例如律师)或合资格人士进行;金钱服务经营者可透过可靠来源(包括科技解决方案及常用的翻译工具)取得译本。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3.17段)
问.15
过期文件
如早前取得的身分证明文件(例如客户的护照)已过期,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取得客户现时的身分证明文件,藉以再次核实客户在任何方面的识别数据?
答.15
金钱服务经营者不需要仅因为早前取得的身分证明文件已过期而对客户在任何方面的识别数据再次作出核实。根据《打击洗钱指引》第5.2段及第52及53项附注,客户的身分一经圆满地核实,除非是在指定情况下,否则金钱服务经营者没有责任再次核实其身分,但金钱服务经营者应不时采取步骤(即定期或触发事件的客户尽职审查(“尽职审查”)复核),以确保已取得的客户资料能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5.2段及第52及53项附注)
高度风险的客户及司法管辖区的更严格的措施
问.16
财富来源
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确立每名客户的财富来源?
答.16
不是。在风险为本的方法下,金钱服务经营者须在高度风险的情况下确立客户的财富来源。这些高度风险的情况的例子包括:(a)客户或其实益拥有人属非香港政治人物;(b)客户本身或其实益拥有人属香港政治人物或国际组织政治人物的高风险业务关系;及(如适用)(c)其他以性质而论属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高风险情况。因此,金钱服务经营者无须就每名客户确立财富来源。

就非高风险客户而言,金钱服务经营者为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拟具有的性质而取得(或被提供)的某些资料(例如个人客户的职业资料、公司客户的业务性质等),一般应足以让金钱服务经营者对客户状况有基本的了解,并能据此监察户口结余及交易金额和交易量是否与客户的预期财富及状况一致。

就高风险客户而言,金钱服务经营者无须就所有客户的财富来源以相同方式应用相同的程序,亦无须在风险水平不足以支持收集数十年前的证据的情况下收集有关证据,因为此举通常并不切实可行。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9.3、4.9.10及4.9.17段)
问.17
特别组织对其作出呼吁的司法管辖区
特别组织呼吁对哪些司法管辖区采取措施?
答.17
只有特别组织声明:“特别组织公开声明”所列的司法管辖区才被视为《打击洗钱指引》第4.15.1段所指的“特别组织对其作出呼吁的司法管辖区”。金钱服务经营者应对涉及来自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客户的业务关系和交易采取与风险相称的更严格的客户尽职审查(“更严格尽职审查措施”)。
为免生疑问,对与题为“改善全球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合规情况:持续进展”的特别组织声明所列司法管辖区有关连的客户采取更严格尽职审查措施并非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厘定客户的整体风险状况时,应顾及到客户与有关司法管辖区有关连。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15.1段)
政治人物
问.18
国际组织政治人物
就确定政治人物地位而言,联合国机构是否被视为“国际组织”?
答.18
是,联合国机构属于国际组织,有关机构的名单可参阅联合国网站,网址如下: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system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9.15段)
问.19
国际组织政治人物
在国际组织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是否不论组织种类为何,一律被视为政治人物?
答.19
根据《打击洗钱指引》,“国际组织”的定义为由成员国根据具有国际条约地位的正式政治协议成立的实体;其地位获成员国的法律认可;以及不会被视作所处国家的常驻机构单位。因此,如个人所属组织不符合上述条件,便不是国际组织政治人物。
然而,如个人在某组织担任重要公职,而该组织尽管不符合订明的“国际组织”定义(例如一个国际体育协会),却有若干相似之处,则金钱服务经营者应考虑会否影响有关客户的风险状况。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9.15段)
问.20
前任政治人物
如政治人物不再担任重要公职,金钱服务经营者应否执行更严格尽职审查措施?
答.20
如政治人物(包括香港、非香港或国际组织政治人物)不再担任重要官(公)职,金钱服务经营者可按风险为本的方法,决定对属前政治人物的客户或客户的实益拥有人,不采取或继续采取《打击洗钱指引》第4.9.10及4.9.17段载列,针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的更严格尽职审查措施。有关决定须获金钱服务经营者的高级管理层批准,而该政治人物须不再构成高度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金钱服务经营者应参考《打击洗钱指引》第4.9.12及4.9.18段载列的因素,对该政治人物进行与其地位相称的风险评估,以判断前政治人物是否不再构成高度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主要参考数据: 《打击洗钱指引》第4.9.10, 4.9.12, 4.9.17及4.9.18段)
问.21
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甚么人符合资格作为“高级管理层”批准与政治人物建立/维持业务关系?
答.21
鉴于不同金钱服务经营者的组织结构各异,人选需由个别金钱服务经营者自行决定。金钱服务经营者应维持有明文依据的清晰政策,列出机构内能够批准与政治人物客户建立及维持业务关系的人选。在任何情况下,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至于有关人选的数目及职衔,则会因应金钱服务经营者的规模、类别及机构层面的风险评估而有所不同。倘人选能够反映金钱服务经营者的组织结构及风险管理方法,高级管理层可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人员。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9.10及4.9.23段)
持续监察
问.22
选用中介人进行持续监察
如金钱服务经营者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依赖中介人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金钱服务经营者可否进一步依赖中介人进行持续监察?
答.22
不可。《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附表2”)第18条只容许金钱服务经营者借着中介人执行附表2第2条所载的任何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但并没有容许金钱服务经营者依赖中介人按照附表2第5条持续监察有关业务关系。因此,金钱服务经营者不能依赖中介人持续监察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即持续的客户尽职审查及交易监察)。
然而,金钱服务经营者可藉中介人来收集进一步的文件、数据和数据,及提供或协调该等文件、数据和数据的相关更新,以协助金钱服务经营者确保其保存的客户尽职审查纪录能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5及18条以及《打击洗钱指引》第33项附注)
问.23
独立核实交易监察系统
谁人能独立地核实金钱服务经营者的交易监察系统及程序?
答.23
有关核实工作可由外界人士或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内部审核职能执行。除了适当的分工外,内部审核职能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以对该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作出独立复核(见《打击洗钱指引》第3.11段)。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3.11及5.8段)
电传转账及汇款交易
问.24
对于付款涉及的人士的制裁筛查
在跨境电传转账或汇款交易中,何者属必须筛查的“相关各方”?
答.24
在跨境电传转账及汇款交易中,金钱服务经营者最低限度应筛查以下相关各方:
(a) 汇款人;
(b) 收款人;
(c) 汇款机构;
(d) 中介机构;
(e) 收款机构;及
(f) 拨付讯息中被具名的人士(例如个人、公司、银行等)。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6.16(c)段)
问.25
汇款人资料的准确程度
汇款机构应如何确保所需的汇款人数据准确?
答.25
如汇款人的身分已经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指引》的规定核实,则所需的汇款人数据便视为准确。一般而言,无需再进一步核实汇款人资料,但汇款机构仍可运用酌情权就个别个案进行核实。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10.8段)
问.26
汇款人的地址
就款额为8,000元以上的电传转账及汇款交易,能否以邮政信箱地址作为附随于电传转账的汇款人地址?
答.26
附随于电传转账及汇款交易的地址数据应该足以清楚识别相关各方的位置,以便筛查受制裁名单及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而进行监察。因此,除非别无选择,否则应避免接受以邮政信箱作为地址。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10.8段)
其他
问.27
认证
如金钱服务经营者决定使用认证作为增补措施以履行附表2第9段的规定,哪些文件应被认证?
答.27
一般而言,作身分识别之用的识别身分文件(例如包括身分证、护照、公司注册证书或职权证明书等的官方文件)应被认证。
金钱服务经营者无须对客户提供的所有其他客户尽职审查数据或文件进行认证;金钱服务经营者在能将有关文件与公开来源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亦无须认证该等文件。
一般而言,金钱服务经营者应尽量容许客户(如客户有意)向金钱服务经营者的职员出示文件正本。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4.10.4段及附录A第7至10段)
问.28
备存被拒的申请人的纪录
关于被拒的业务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须保留被拒申请人的识别纪录及文件?
答.28
《打击洗钱条例》并无规定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备存涉及被拒申请人的纪录及文件。然而,这并不妨碍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保留相关纪录及文件,以履行其他法定责任。
(主要参考数据:《打击洗钱指引》第8章)
适用于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常见问题
问.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
答.1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于2011年6月29日通过,并已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2018年2月修订为《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条例》。
问.2
哪些人士或机构需受「打击洗钱条例」的法律约束?
答.2
金钱服务经营者及邮政署署长,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机构需受「打击洗钱条例」的法律约束。
问.3
何谓金钱服务经营者?
答.3
金钱服务经营者是指经营货币兑换服务或汇款服务的人士或机构。
问.4
在「打击洗钱条例」下,谁是金钱服务经营者及邮政署署长的有关当局?
答.4
海关关长(「关长」)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有关当局。
问.5
在「打击洗钱条例」下, 如果我想经营货币兑换及/或汇款服务, 我应该怎样做?
答.5
在「打击洗钱条例」下, 有意经营金钱服务行业的人士, 必须向「关长」申请牌照。
问.6
金钱服务经营者需于何时申请牌照?
答.6
金钱服务经营者于2012年4月1日起向「关长」递交牌照申请书。
问.7
如何申请?
答.7
可以书面或以电子形式申请。
问.8
如何以书面申请?
答.8
有关牌照的申请书,可以从海关网站http://www.customs.gov.hk下载。填妥后申请书应连同相关文件的复本邮寄、或亲身向「关长」递交(即金钱服务监理科,地址: 九龙九龙湾常悦道11号新明大厦4楼402-403室)。
问.9
如何以电子形式申请?
答.9
可以透过海关网站http://www.customs.gov.hk填妥申请书及上载相关文件一起递交。
问.10
「关长」是根据什么条件批给一个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答.10
「关长」在批给牌照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已载于「打击洗钱条例」第30(3)及(4)条。简要来说,申请人(或其任何合伙人/ 董事/ 最终拥有人)必须是没有曾被裁定犯第30(4)条详列的罪行、或非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同时该用作经营金钱服务的特定处所必须是「关长」认为适合的处所。现将第30(4)(a)(i)至(iv)条所载的罪行,及第30(4)(b)至(e)条所载的规定,表列于附录1,以便参考。
问.11
金钱服务经营者可否以住宅处所作为营业处所去申请牌照?
答.11
位于纯住宅楼宇内的处所不适合登记用以经营金钱服务 如特定处所位于混合式商住楼宇内(即位于住宅处所内),申请人应确保已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海关人员进入该处所视察。 有关适用于经营金钱服务处所的详情,请参阅《牌照指引》第4.6段。
问.12
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为牌照缴付费用?
答.12
金钱服务经营者需要为牌照缴交费用,有关费用载于附录2。
问.13
牌照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13
牌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持牌人须在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递交续牌申请。
问.14
如果未能成功申请牌照, 申请费会否获得退还?
答.14
不会。
问.15
如有疑问,谁会解答金钱服务经营者的问题?
答.15
香港海关会解答金钱服务经营者的问题。他们可透过以下途径寻求协助及解答疑难:

电话
于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
下午1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
致电( 852) 3742 7742
传真
(852) 3742 7758
邮寄
九龙九龙湾常悦道11号新明大厦4楼402-403室
香港海关金钱服务监理科


技术性问题
问.1
经互联网使用『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系统』需要什么电脑配备?
答.1
系统配备如下:
系统所需配置
操作系统和浏览器
操作系统浏览器
Microsoft Windows 10 Microsoft Edge
Mozilla Firefox
Google Chrome
macOS Safari
Mozilla Firefox
Google Chrome
iOS Safari
Android Google Chrome
爪哇描述语言 (Javascript)启用
Cookies启用
支持中文字符香港增补字符集 (HKSCS-2008)
开启PDF文件所用的软件Adobe Reader

我们会尽力测试我们的网上服务能否在最新版本上正常运作,但测试需时。如您遇到任何问题,请通知我们。
问.2
我可以从那里下载Adobe Reader软件?
答.2
你可以透过此连结,下载Adobe Reader软件。
问.3
『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系统』的逾时设定是多久?
答.3
『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系统』的逾时设定是30分钟。
问.4
当上载附件时,我收到错误信息:"档案大小超过限制"。我应该怎办?
答.4
你收到此错误信息的原因是本系统的档案大小限制为2 MB。你可以减少你的档案大小,或把档案拆分成最多三个档案,以作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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