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進口/分銷商須知

A. 申請註冊為汽車進口者及/或分銷商
一、何時申請
1.根據香港法例第330章《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條例),任何人士經營進口供在香港使用汽車的業務,不論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銷商出售,皆應在開始經營該業務30天內註冊成為進口者。另外,任何人士若經營銷售供在香港使用汽車的業務,不論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銷商出售,必須在開始經營該業務30天內註冊成為分銷商。


須註冊的例子:


如甲公司進口某輛供在香港道路上使用的汽車分銷給乙公司,乙公司再分銷給丙公司,丙公司零售給客人
  • 甲公司須註冊為註冊進口者及分銷商
  • 乙公司須註冊為註冊分銷商
  • 丙公司須註冊為註冊分銷商

2.如身為汽車進口者及/或分銷商,在開始經營業務後30天內,沒有根據條例第3A(1)條所作規定向香港海關註冊為註冊進口者及/或分銷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3.在條例內「汽車」一詞的定義包括汽車底盤。因此,經營汽車底盤進口及銷售業務的人士亦須註冊。
4.註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 若進口的汽車或汽車底盤並非供香港使用(例如轉口,拆散作廢料等); 或
  • 若進口的汽車或汽車底盤是作為自用而並非在香港售賣或分銷。
二、申請手續及條件
5.申請人應填妥「汽車進口者/分銷商註冊申請表」(CED335),親自到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顧客服務中心(顧客服務中心)遞交或郵寄到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申請人亦可經「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申請。為符合申請條件,申請人必須為公司東主或董事,否則應由公司董事或董事局書面授權。
6.若屬有限公司,必須附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董事登記文件及公司註冊證書的影印本。若屬無限公司,應夾附有關公司註冊的文件。同時須提供商業登記證、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顯示照片及個人資料)的影印本及經營業務地址證明。
7.在遞交申請表格時,須向海關人員出示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實。若申請人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遞交有關申請,申請人會獲通知並須親臨顧客服務中心出示文件正本以供海關人員核對。
8.為釐清及核實申請表內所填報的資料,海關人員或會邀請申請人到海關辦事處會面,海關人員亦可能到個別公司進行探訪。
9.為方便申請人於日後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提交「進口申報表」及擬公布零售價目表等申請,申請人須同時提供電子證書(機構)的資料。
10.註冊進口者/分銷商有責任就汽車進口及分銷業務了解及遵守條例的規定。
三、更改註冊資料
11.若要更改註冊資料(包括註冊人、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存放營業記錄及/或存放汽車或底盤地點、汽車牌子及電子證書的內容等)或結束營業,註冊進口者及/或分銷商必須在更改資料或停業起14天內向香港海關申報。更改註冊資料時應使用同一表格CED335。
四、註冊費
12.香港海關在處理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繳費通知書。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後必須向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出示收據,以便發出註冊記錄。註冊日期將根據交費日期而定。註冊不能轉讓,註冊費亦不會發還。有關的費用如下:

  • 註冊為註冊進口者 - $1,010
  • 註冊為註冊分銷商 - $1,010
  • 註冊為註冊進口者及分銷商 - $1,010
五、申請及查詢途徑
13.申請者可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遞交「汽車進口者/分銷商註冊申請」。申請者亦可按此下載有關申請表格,或在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顧客服務中心、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表格。填妥表格後以親身或郵寄遞交至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3樓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
查詢
14.如欲查詢有關事宜,請在辦公時間內與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聯絡。電話: 3759 2556 或傳真: 2598 4975。
舉報違規行為
15.任何人可以以下聯絡方法提供有關逃避汽車首次登記稅活動的資料:

海關24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
傳真:2543 4942
郵遞: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166號


B. 汽車進口者提交進口申報表
一、提交期限
1.根據條例,凡進口汽車以供在本港使用的人士,必須在汽車進口30天內及將汽車交付別人之前不少於5個工作天提交「進口申報表」。未能遵照是項規定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2.此規定不適用於進口非供在本港使用的汽車(例如轉口,拆散作廢料等)。
二、所需文件
3.進口者須向香港海關提交一份「進口申報表」(CED336)連同以下文件,包括:
  • 製造商及分銷商的發票/付款收條;
  • 保險証明書/收條/發票(如有者);
  • 付運文件
    (i) 提單/空運提單/香港進口載貨清單;
    (ii) 到貨通知書/提貨單;
    (iii) 包裝單(如有者) ,及
    (iv) 運費發票(如有者);
  • 進口香港前的汽車登記文件/出口證明文件/註銷登記文件(如有者);及
  • 其他相關文件(符合證明書、完成檢查終了証等)(如有者)。

三、資料準確
4.進口者必須確保「進口申報表」中所申報的資料準確,包括其汽車型號和抵岸價值等,並有責任於汽車抵港後核實相關資料。若進口者所提交的「進口申報表」的內容虛假或不確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5.抵岸價值是指該汽車全部成本,包括買價、運載、保險及其它費用以購買及進口該汽車。成本部分應以下列最高價值者為準:
  • 該進口者購買該輛汽車的成本;
  • 相聯繫的人在該輛汽車進口前6個月內購買該輛汽車的成本;或
  • 如該進口者為該輛汽車的製造商或為相聯繫的人,以該輛汽車出廠時的成本計算。

四、補充文件
6.香港海關處理有關申請時,如有需要,會要求進口者提供相關的補充文件。處理完成後,香港海關會向進口者發出「海關參照編號分配表」,列明「進口申報表」內每一輛汽車的個別參照編號,以便進口者及/或註冊分銷商於日後申請有關汽車的「暫定稅值通知書」。
五、轉場
7.如註冊進口者及/或分銷商進口汽車後,將汽車轉給其他註冊分銷商銷售,雙方必須向香港海關申請轉場手續,即將該輛汽車的「海關參照編號分配表」由原來註冊進口者及/或分銷商轉至另一註冊分銷商。例如註冊進口者A 將一輛汽車轉至註冊分銷商B,註冊進口者A 須先向香港海關遞交申請,及同時取消已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如有)。申請時須夾附以下資料:
  • 賣方聲明
  • 發票/買賣合約
待香港海關核准後,有關申請會轉交至註冊分銷商B,註冊分銷商B 須完成餘下的申請程序,並夾附以下資料:
  • 買方聲明
  • 由註冊分銷商B 申請之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

六、檢查進口車輛
8.有需要時香港海關會要求檢查已提交「進口申報表」的汽車以核實申報資料。當相關汽車的進口者收到有關驗車通知時,應盡快提供資料及安排驗車事宜,以免阻延處理有關申請。
七、申請及查詢途徑
9.進口者可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提交「進口申報表」及相關申請。申請者亦可按此下載有關申請表格,或在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顧客服務中心、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表格。填妥表格後以親身或郵寄遞交至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3樓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
查詢
10.如欲查詢有關事宜,請在辦公時間內與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聯絡。電話: 3759 2556 或傳真: 2598 4975。
舉報違規行為
11.任何人可以以下聯絡方法提供有關逃避汽車首次登記稅活動的資料:

海關24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
傳真:2543 4942
郵遞: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166號


C. 註冊汽車分銷商遞交擬公布零售價目表
一、遞交擬公布零售價目表
1.任何在香港使用及首次在本港登記的車輛,須繳交汽車首次登記稅。汽車首次登記稅是根據該輛汽車的應課稅價值及條例附表內就該類別的汽車所指明的百分率計算。應課稅價值是根據香港海關核准的「公布零售價」而釐定。
2.根據條例,註冊分銷商於出售/分銷某輛供在本港使用的汽車的7天前,必須將該輛汽車的擬公布零售價目表遞交予香港海關,其內容包括以下4項:
  • A1- 汽車本身的建議零售價,包括製造商的保證及任何其他強制性保證(但不包括所須繳付的首次登記稅),並說明該建議零售價所包括的項目,即標準汽車;
  • A2- 除標準汽車外,可選購處理工序的建議零售價(例如:自選車身顏色噴油);
  • B - 除標準汽車外,可選購配件的建議零售價(例如:自選音響配備); 及,
  • C - 除標準汽車外,可選購保養服務的建議零售價(例如:自選24個月保養服務)。

(A2、B、C項屬可選擇類別)

註冊分銷商必須填寫以上各項資料,以供香港海關評核。

註冊分銷商應盡量填寫A2、B、C項的可選購項目及價錢,以省卻日後更改「公布零售價目表」資料的額外處理時間。
3.汽車首次登記稅是以A1項及買家所選購的A2、B及C項 (如有者)的總和來計算。現時私家車首次登記稅的稅率如下:

應課稅值百分率(%)
最初的 $150,00046
其次的 $150,00086
其次的 $200,000115
餘額132

**上述首次登記稅稅率只適用於私家車,該稅率自2021年2月24日上午11時起生效。請瀏覽運輸署網頁(https://www.td.gov.hk),以查閱現時私家車最新的稅率,及適用於其他車輛類別的稅率。
4.如香港海關認為某汽車的建議零售價並不反映該汽車在香港的市值,香港海關可根據條例,拒絕接受該建議零售價,並評核一個能反映有關汽車市值的零售價。
5.註冊分銷商如不接納海關所釐定的應課稅價值,可以在收到核准公布零售價目表/暫定應課稅值通知書後以書面陳述方式向海關提供理由並要求覆核,覆核次數沒有限制。在接獲該註冊分銷商的陳述書後14天內,海關在考慮陳述書的內容後會再次作出評估。 此外,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11條,任何人士因海關根據該條例所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獲告知該項決定的日期起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6.條例訂明一輛汽車的「公布零售價」是以該輛汽車的市值釐定。市值是指任何汽車、其配件或保證在公開市場上由互不支配的買家及賣家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而作出交易時所能取得的價格。公開市場是指在香港的公開市場。同型號汽車的市值或會因應個別汽車之個別基本配件差異及狀況而有所不同。
7.遞交擬公布零售價目表前,註冊分銷商必須認真查閱所申報的汽車資料準確齊備,及建議零售價已包括經營成本及利潤。經香港海關批核的建議零售價會成為「公布零售價」顯示在「公布零售價目表」。
8.在香港海關同意之前,註冊分銷商不得以高於「公布零售價」出售汽車,否則即屬違法。
二、更改公布零售價
9.考慮到個別汽車的市值會因應市場情況變化,條例容許註冊分銷商可就其擬更改的「公布零售價」,給香港海關不少於5個工作天的通知。若為減價申請,請提供減價原因,以供考慮。
三、零售價的公布
10.根據條例,註冊分銷商在出售/分銷某輛供在香港使用的汽車之前,必須按香港海關規定的方式以書面公布該輛汽車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
四、檢查進口車輛
11.有需要時,香港海關會要求檢查已提交擬公布零售價目表的汽車以核實申報資料,當相關註冊分銷商收到驗車通知時,應盡快提供資料及安排驗車事宜,以免阻延處理有關申請。
五、違法行為
12.根據條例,以下情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 身為註冊分銷商,沒有將擬公布零售價目表於公布前至少7天遞交香港海關;
  • 身為註冊分銷商,沒有就其擬更改的「公布零售價」給予香港海關不少於5個工作天的通知;
  • 在香港海關同意之前,以高於「公布零售價」出售一輛汽車;
  • 身為註冊分銷商,沒有在出售/分銷某輛供在香港使用的汽車之前,按香港海關規定的方式以書面公布該輛汽車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
六、申請及查詢途徑
13.註冊分銷商可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遞交擬公布零售價表及相關申請。申請者亦可親身至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3樓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處理有關申請。
查詢
14.如欲查詢有關事宜,請在辦公時間內與香港海關汽車評值課聯絡。電話: 3759 2556 或傳真: 2598 4975。
舉報違規行為
15.任何人可以以下聯絡方法提供有關逃避汽車首次登記稅活動的資料:

海關24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
傳真:2543 4942
郵遞: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166號


D. 銷售首次登記汽車的最佳典範
1.註冊分銷商應主動向顧客展示所出售汽車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並介紹相關汽車資料及「公布零售價」(包括A1、A2、B及C項)。
2.註冊分銷商應在買賣合約上清楚列明汽車及價格資料,確保與相關汽車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內容及應繳首次登記稅款項相符。並向買家清楚闡釋合約的內容,才讓買家簽署。
3.註冊分銷商應向買家清楚解釋「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TD22)上填報的各項資料。在要求買家簽署TD22前,註冊分銷商應確保「買車時的汽車售價/所付款額總數」須與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及買賣合約相符。
4.完成交易後,註冊分銷商應把簽妥的買賣合約、核准的「公布零售價目表」及TD22的副本交給買家。
5.註冊分銷商必須在繳交該輛汽車之首次登記稅後,才將該輛汽車交付買家。
6.註冊分銷商應提醒買家如在首次登記後6個月內,安裝新配件及/或購買新增應課稅保證服務,車主須在該配件安裝或訂立該應課稅保證合約後的5個工作天內,向運輸署遞交已填妥的「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在已登記車輛上安裝配件及/或取得應課稅保證申報書」(TD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