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首次登記汽車須知

購買首次登記汽車須知

什麼是「公布零售價」?

根據香港法例第330章《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條例),首次在本港登記的汽車,須繳付首次登記稅。註冊汽車分銷商在銷售供在香港使用的汽車前,須取得香港海關批核的「公布零售價」,用作計算應繳的首次登記稅。

購買汽車前

  • 註冊汽車分銷商在銷售供在香港使用的汽車前,須按條例的規定以書面公布有關汽車的「公布零售價目表」,以供買家查閱有關汽車的資料及「公布零售價」。
  • 買家若對「公布零售價」有疑問,可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網頁(https://eservices.customs.gov.hk/FRT)或「香港汽車稅」流動應用程式查閱。買家亦可向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查詢相關資料。
  • 若註冊汽車分銷商沒有按規定公布其銷售汽車的「公布零售價」,即屬違法。

簽署汽車買賣合約前

  • 核對買賣合約中所列的汽車資料、售價及應繳首次登記稅款項。
  • 汽車資料及售價應與相關「公布零售價目表」的資料相符。
  • 任何人未經許可,以高於「公布零售價」的價格出售汽車,即屬違法。

申請汽車首次登記時

  • 核對「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TD22)上填報的各項資料,以確保汽車資料及售價與「公布零售價目表」及買賣合約的內容相符。
  • 買賣雙方如在申請表上提供失實或不詳盡的資料,即屬違法。

購買汽車後

在汽車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安裝新配件及/或購買應課稅保證服務,登記車主及/或註冊汽車分銷商須在該配件安裝或訂立該應課稅保證合約後五個工作天內,向運輸署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首次登記後六個月內在已登記車輛上安裝配件及/或取得應課稅保證申報書」(TD469),否則即屬違法。

舉報

如懷疑在銷售過程中有違規情況,請致電2545 6182向香港海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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