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法例
主页 > 法例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已于2022年12月再次作出修订,并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按照打击洗钱条例,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即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钱服务)的人士必须向海关关长(关长)申领牌照。在没有关长发出的牌照情况下经营金钱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2年。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关长是有关当局,负责监管金钱服务经营者(即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监督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在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责任和其他发牌规定的合规情况,以及打击无牌经营金钱服务。

以下是与可疑交易报告及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的其余三项法例的连结:-

Skip to main content